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认为,离婚诉讼是复合诉讼,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都是离婚诉讼的从属诉讼,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不能被附带。因此,被告关于子女抚养费和分割财产的新的或反诉不构成反诉。
一、法律依据
103010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意见整合
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是否构成反诉?
庭审中的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附带离婚财产分割请求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视为附条件反诉,即以离婚作为附条件,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反诉。当事人不离婚且所附条件未达到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构成反诉。 第二个观点:离婚请求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不能互相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不能脱离离婚的前提单独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不构成反诉,属于合并诉讼请求。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和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13.如果原告撤诉离婚案,被告要求离婚,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另案主张?
答:通知被告另案索赔。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17.离婚案件中,被告要求原告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属于反诉?审判应该合并吗?
答:不是反诉。应当作为离婚诉讼中的诉讼请求之一一并审理。
地方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方针
2005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民事审判前沿》适用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
(5)离婚案件中,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提出返还彩礼,是否应视为反诉?
离婚案是复合诉讼,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不应作为反诉处理。但返还彩礼的诉讼费用,由请求返还的一方先行支付。
2014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5.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中或者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的请求,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阐明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并通知被告按照国务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的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
离婚一方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增加对分割财产的主张。对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通知当事人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可以合并审理,并可以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二、不能反诉,被告如何主张权利?
通常,如果离婚案件中的被告能够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的请求,人民法院会要求被告澄清其请求,支付诉讼费用,然后进行合并审理。其实这些都是通常意义上的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