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103010第八条规定:“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
(1)魏楠户口在A地,冯女户口在B地的,双方登记后结婚,魏楠婚后在A地居住。冯女因违法被判在丙处监狱服刑三年。现在魏楠想提出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甲法院,乙法院和丙法院没有管辖权;
(2)魏男户口在A地,冯女户口在B地的,双方登记结婚,魏男、冯女均因违法入狱,分别判处5年、4年。魏楠被囚禁在某监狱C,冯女被囚禁在某监狱d,现在魏楠要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冯女入狱不满一年,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乙法院。
(3)魏男户口在A地,冯女户口在B地的,双方登记结婚,魏男、冯女均因违法入狱,分别判处5年、4年。魏楠被囚禁在某监狱C,冯女被囚禁在某监狱d,现在魏楠要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冯女入狱一年以上,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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