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的法律规定,认定非法同居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第一条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见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无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未经结婚登记,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起诉人民法院“离婚”。如果双方在起诉时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视为非法同居。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无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起诉人民法院“离婚”。同居期间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同居期间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视为非法同居。

3.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新规定》实施以来,无配偶的男女以无婚姻登记的夫妻名义同居,按非法同居处理。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再

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终止其非法同居关系。

5.其中一个登记婚姻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或者其中一个登记婚姻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的,不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后一种婚姻关系应当解除。前次婚姻一方要求处理离婚的,应当根据婚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和解或撤诉后,确认婚姻关系的有效性,出具调解书或裁定书;调解不能和解的,应当通过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14.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案件,应当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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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电话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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