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解除同居关系的处理

一、同居,当事人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同居关系:

1.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以夫妻名义同居而未进行婚姻登记的;

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再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3.登记结婚的一方以夫妻名义与第三人同居的;

4.双方登记结婚后,登记的婚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

二、物业分割

1、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应裁定予以解除。

2、分割的财产,应照顾到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考虑到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处理分割

3.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所得和购买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属于一方当事人所有外,视为共同财产。

4.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5.共同生活前,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的财产,可以按照赠与关系处理。

6.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且未得到治愈,分割的财产应得到妥善处理,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

第三,子女抚养费

1.双方可以协商处理抚养非婚生子女的问题。协商不成的,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决定。

2.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由女方抚养。如果男方条件好,女方同意,也可以由男方抚养。

推荐阅读:同居暂时还没有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所以如果对同居有争议,可以获得

3.如果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抚养孩子时应征求孩子自己的意见。

4.一方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才能将未成年子女送人收养。

5.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男子或妇女应承担其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直至他们能够独立生活。

6.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男女

,有权探望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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