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簿公堂的意思是,正襟危坐对簿公堂

问题:你好,

当今社会有很多非法同居的现象。非法同居的财产如何认定?

重庆律师回答:

一个高级工程师和一个比他小20岁的打工妹从相识到同居,再到打官司。婚外情持续了七年,终于破裂。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人同居及其子女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妇女获得了子女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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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权,但在分割同居期间未能购买财产

7年生一个儿子

1988年,卞毕业于某研究所,获得硕士学位。后来卞也用一定的资产开了自己的公司。他和他的妻子在1981年生了一个男孩,现在他们正在工作。

1999年7月,卞在广州偶然遇到了从四川来到广东工作的林。2000年10月,建立了更密切的同居关系。2003年10月29日,林在广州剖腹产生下儿子边晓谋。卞小谋出生后,随母亲归化四川。

这个女人拒绝了求婚

2004年6月,卞以人民币587,818元的名义,在珠海的华南名宇花园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49平方米的房子。卞小谋从出生起就一直由林照顾,林在2005年3月装修完房子后搬进来。

卞与林结婚,2005年3月16日,他与第一任妻子同意在广州离婚。2006年7月,卞向林求婚,但林拒绝结婚,因为他不满意卞的财产协议。因此,卞某于2006年7月14日带儿子卞晓谋回广州,并于2006年8月22日与第一任妻子复婚。

在反目成仇后,他们两次上了法庭

2006年7月21日,卞向香洲区法院提起抚养权诉讼。被起诉后,林要求香洲区法院将儿子卞晓谋抚养,并要求卞晓谋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在同居期间购买该房屋。

香洲区法院一审判决:为有利于卞小谋健康成长,照顾女方权益,林抚养非婚生子女卞小谋,卞支付一次性抚养费21.6万元,卞享有探视权。2004年6月,卞某在珠海购买的供林氏母子居住的房屋,作为卞某拥有的共同财产处理,卞某补偿林氏293,909元折扣的一半。

一审判决后,卞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所涉购房款由卞支付,林没有出资。判决:孩子由林抚养,卞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18岁。驳回林对华南花园房产的索赔

法官声明:同居期间财产不直接认定为共有权

主审法官表示,同居和婚姻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依法直接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但是,由于没有这样的事实依据,同居双方只能就其在同居期间的财产能否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以及如何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给予分割,即在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被直接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另一方只有在证明与另一方共同投资管理并共同创造形成财产的情况下,才能主张共同财产在分割。

本案房屋是2004年6月购买的。此时卞某与第一任妻子并未离婚,即房子是卞某与第一任妻子结婚期间购买的,期间卞某与第一任妻子存在婚姻关系,卞某与林存在同居关系。卞提供了证明其购买该房产的相关证据,林未能提供证明其出资的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卞夫妇共同财产,故林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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