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同居有两种说法。1.已婚但与他人同居。
2.未婚同居。
《婚姻法》第3、32、46条有关于同居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要财产。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在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这样一个适用的解释: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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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一方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情形,是 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从法律精神来说,违法性应该是指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至于法律明文禁止的同居,是指“配偶与他人同居”,而不仅仅是“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有规定。
所以关于非法同居,应该是《婚姻法》中的“配偶与他人同居”,而不是与他人非婚同居。
与他人非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但不受法律禁止。法律上没有禁止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应该由个人保留。所以,不算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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