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分割协议,婚前同居财产分割纠纷案

婚后离婚时共同财产应该是分割,那么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离婚了怎么办?昨天,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也应归分割所有

2001年8月,宋小姐和李小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02年6月,他们开始同居。2003年7月,他们翻修了北翼和西翼的房间,2004年3月,他们又买了一辆客车。同年9

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2004年11月,他们开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的连锁店,但因为店铺的经营和李先生的赌博,他们经常打架,宋女士被李先生殴打。2005年7月28日,双方再次争吵,宋女士-回到了她母亲家。

2005年8月,宋女士向一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没收其婚前财产和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李先生同意离婚并在婚前带走他们的财产,但只同意婚后在分割登记财产

经一审法院审理,李先生不服,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先生指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自2002年6月起同居,认定相关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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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女士和李先生均愿意离婚,说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一审法院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分割适用于婚后共同财产和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在一审法院的审理中一致认可了相识、相恋、同居的时间和事实,一审法院在对同居事实一致确认的基础上,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双方共有,不存在不当。李先生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未获支持。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针对本案,法官解释说,1989年最高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号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收入和财产一般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继承和捐赠的财产一般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此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可以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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