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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女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是否合理,分手后一方可否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青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请求。因为,在我国,婚约只是男女双方对未来婚姻所作的事前约定,属于普通民事行为,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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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保护。

[律师回答]

目前,男女在婚姻或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或同居是很常见的。但性行为或同居可能对双方造成直接损害,特别是对女方,可能导致怀孕、流产;另外,在这种情况下分手,对无辜一方(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的精神都是很大的打击。所以一旦双方分手,受害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

但从法律角度来说,要求“青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司法实践中,即使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其“青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请求。因为,在我国,婚约只是男女双方对未来婚姻所作出的在先约定,属于普通民事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所以,一方违反婚约,无论是否有过错,都不会有法律依据进行赔偿,另一方也不能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方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为由对另一方实施精神胁迫或者身体胁迫或者伤害的,视为敲诈勒索,受害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这个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青春损失费”的法律性质。

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协商处理;如果不能就

此达成一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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