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中财产纠纷的判断

“同居”是指中外历史上存在的非婚男女同居的行为。中国于1950年颁布了《婚姻法》,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和婚姻登记为基本婚姻制度,并逐步完善。同居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几乎消失了。近年来,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尤其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作者多年来一直在审理婚姻和家庭案件。从数量上看,虽然涉及同居的案件不多,但对于如何审理同居者之间的财产纠纷却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那么,什么是同居?如何正确运用当前《婚姻法》及以后《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审理此类案件,准确分割财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在这里,我想详细阐述一下家人所说的话。

一、同居的内涵

字典里的“同居”被解释为生活在同一个地方。根据居住对象的不同,同居可以分为同性同居和异性同居。根据同居的时间,同居可以分为短期同居和长期同居:前者就像同居一周甚至一天,“一夜情”等等;后者就像长期持续稳定生活在一起的居民。

相应地,同居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广义和狭义。从广义上讲,同居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和共同生活的关系。从狭义上讲,同居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即虽然它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素,但在某些方面却具有与婚姻相似的特征。人民法院审理的同居纠纷是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居住在一起的未登记结婚的男女关系。一些学者也称之为准婚姻关系(2)。然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同居”一词更为常用。以下关于同居的讨论是狭义的,与婚姻相对应。两者在是否受法律保护和保护程度上存在明显差异。

婚姻关系的类型

在法律主义的指导下,婚姻的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合法性要求具有婚姻主体合法资格的人在具有法律效力之前按照法定程序建立婚姻,否则不受法律保护。换句话说,婚姻绝不是两种性别的自然生理结合,而是当时社会公认的夫妻关系。婚姻只能存在于拥有合法婚姻状况的男女之间。2001年修订的第《婚姻法》号法律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获得结婚证意味着建立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有两种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1.登记婚姻:包括从一开始就有正式和实质性要求的登记婚姻,以及根据《婚姻法》第8条重新登记后具有一定追溯效力的婚姻关系。后者是指虽然符合婚姻的基本要求,但仍然没有正式要求的情况。应该允许它重新注册,并通过更正使其成为合法婚姻。

2.事实婚姻。第《解释(一)》号法律第5条规定:“未按照《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区别对待:(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号法律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基本条件的,视为事实婚姻。……”

丈夫之间的同居

之所以没有采用“未婚同居”一词,是因为人们习惯于认为“未婚同居”指的是年轻男女在结婚前的同居,但对于没有经过再婚登记而同居的离婚夫妇来说,就不这样认为了。因此,笔者认为,“非婚同居”的提法不仅可以避免人们习惯性理解中的误解,而且可以准确表达这种同居的特征。如果一个人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生活在一起而没有结婚登记,并且没有违反《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和婚姻的基本要素,尽管这不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但在私人权利范围内,对此类行为应遵循"法律不禁止自由"的原则。因此,由于该法的制定不受法律禁止,解散一般不能进入司法领域。因此,《婚姻法》规定,如果一方只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接受。

2.非法同居

(1)配偶和另一人之间的同居。2001年修订后,《解释(二)》增加了“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作为对禁止重婚的补充。第《婚姻法》号法律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32条和第46条规定的已婚人士与他人同居是指已婚人士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的同居,而不是以夫妻的名义。《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为“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因此,人民法院应将其作为同居纠纷中的特殊类型案件,以更好地维护一夫一妻制,促进社会文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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