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的关系破裂,同居财产引起纠纷。

同居是现代城市男女选择的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它让人们在自由自在的生活中自由地享受爱情的果实。最近,我院受理了因同居关系破裂引发的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

原告朱某称,2005年,原告及其前夫购买了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西部的一套房子。2008年,原告离婚,法院将房子判给了原告。此后,原告与被告刘于2009年底在该房屋相遇并共同生活。此后,双方经常吵架。原告要求被告从2011年9月起立即搬出房子,但被告拒绝搬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予以排除。他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排除障碍,并立即搬出原告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西部的房子。

经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朱的主张和事实及理由,本案的性质是排除妨害纠纷,属于侵权诉讼。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刘住在被告家中是否有法律依据。原告认为被告刘谋在与自己发生冲突后断绝了同居关系。被告刘谋拒绝搬出原告的房子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排除。被告刘谋认为,他与原告同居后,支付了购房抵押贷款,购买了社会保险,支付了女儿的生活费,并支付了家具、家用电器和房屋装修费用。原告要求他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免费搬出同居房屋。他直到得到合理的补偿才搬出房子。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刘谋停止侵害原告朱某的房屋所有权,被告刘谋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搬出原告朱某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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