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处理同居纠纷的一般法律知识

如果同居有争议,我该怎么办?

基于同居关系,当事人只申请财产分割的,应按四种情况处理:

(1)男女都是未婚同居者;

(2)配偶与他人同居;

(3)离婚后,夫妻未办理再婚手续,共同生活,不构成事实婚姻;

(4)无效婚姻是自私和无效的。双方共同生活的时期就是同居时期。

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号法第10、11、12条的规定,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捐赠给另一方的财产,可以按照捐赠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主张的财产,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84)京中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同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视为共同债权债务。一方患严重疾病,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

但是,如果仅仅因为双方同居而将这一时期的所有收入和购买的财产都视为共同财产,无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共同劳动和共同管理,这实际上是违背公平的,共同财产的法律基础略显薄弱。在具体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同居期间双方对争议财产的贡献、财产的来源、财产的使用以及双方意愿的表达,并结合妥善照顾精神障碍者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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