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纠纷的民事判决

非法同居纠纷的民事判决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3)xx民子楚18号

原告金某,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 x市xx区xx镇x村。

委托代理人: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 x,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张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xx诉被告王xx非法同居纠纷案。受理案件后,法院组成合议庭,举行了公开审理。原告金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杜xx、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金xx主张与被告王xx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已经解除,财产已经分割,原告的起诉不合理。

经过审理,发现1987年3月,被告和原告被http://www.LWlM.cOM报业联盟的人介绍认识后,原告和这篇文章非法同居。同居后,双方都去城里做蔬菜生意。1988年12月底,原审被告返回x村,住在原告家中。1991年3月,他住在被告的家里,与被告的父母分居。在此期间,原被告于1989年3月购买了一台潍坊产的12马力拖拉机用于运输。欠原被告运输费800元。之后,双方以5000元的价格将拖拉机卖给了关xx。关xx除支付部分货款外,还欠原被告1700元。1991年春,原审和被告建造了八栋北房,一个卫生间,一个厨房和一个大门。原审被告各出资4000元。房子建成后,原告和被告在家务事上发生了冲突,原告回到她母亲的家居住。经过协商,被告给了原告一辆自行车,现金2500元。原告接受后,被告起诉法院,因为同居后的共同财产分配不均。原被告在同居前没有财产。同居后,他们共同购买了一辆250英镑的摩托车、一张方桌、两把椅子、一个石英钟、一张双人床、两张凳子、一台黑白电视、一把桦木犁和两条被子。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法定结婚年龄之前同居是非法的,非法同居关系应当解除。

原告要求分割财产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原被告建造房屋的部分费用属于被告父母的投资,被告应得到更多。原被告投入的4000元作为共同财产。根据有关民事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金xx与被告王xx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

2.原、被告共同建造的房屋及其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债权归被告所有;所欠债务应由被告偿还;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500元(包括已经支付给原告的2500元)的共同财产折价,剩余的3000元限于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审和被告各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首席法官齐x x

代理法官蒋x x

人民陪审员李x x x

Xx,1993

(医院邮票)

这和原始支票一样。

办事员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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