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如何分割离婚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离婚案件中的房屋所有权和分割问题一直牵动着当事人的心。在提交人接手的众多离婚案件中,有如此多的人为了争夺房产所有权而撕毁了自己的脸,以至于剩下的情感在“斗房大战”中慢慢被消耗殆尽。

其中,配偶一方将配偶的名字加到他/她的原房产上是很常见的。但是,对于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不是特别明确。

那么,这些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什么?治疗方法是什么?

典型案件

李某于2004年5月被介绍给被告王某。由于双方之前都没有任何感情经历,李某的初恋很快升温,两人都坠入了爱河。

特别是李的父亲愿意帮助王牟某找工作。对于仍在读大学的王某来说,他无疑觉得自己找到了人生中最好的归宿。王某毕业那年,两人很快就步入了婚姻殿堂。

然而,美好的时光并没有持续多久。直到他们住在一起后,他们才发现双方在价值观、人和性情上有很大的差异。初恋的美丽随着他们生活中“日用品、酱油、醋和茶”的琐碎而逐渐改变。

2007年7月,他们的女儿出生了。起初,他们认为这会使家庭更加和谐。不料,王某与李某的母亲因子女教育问题发生了多次冲突,影响了双方的感情。王某甚至大发脾气,把李某锁在门外,不让他进屋。

李某害怕父母的担心,所以他不得不背着自己去朋友家。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关系逐渐恶化。

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王某在诉讼中提出分割李某及其父母的房屋。

原来,为了表达对王某的爱,李某和他的父母在婚后将王某的名字加到了共同财产上。李某的份额从三分之一变为六分之一。

在诉讼中,王某认为,根据房产证上的登记,他已经占有了六分之一的房产,由于他要照顾孩子,他认为房产应该是他自己的。

她要求李某将自己六分之一的名字传给她的孩子,而她则继续住在这所房子里。

原告李某认为,该房产是其父母婚前全部购买的。他和王某没有向该房产出资一分。现在双方已经离婚,王某应该将六分之一的财产返还给父母。

争议焦点

可以说,婚后因房地产增名引起的纠纷并不多。一方在婚后将另一方的名字添加到婚前房产中,但未就共同份额达成一致。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

婚后一方增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并同意各自在房产证上的份额。离婚时他们应该如何分开?

此外,如果房屋的产权也涉及到外人,当离婚时,许多人共同分享房屋时,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有关规定,房屋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对于如何分配股份没有一致意见。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号(以下简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第五条,如一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房屋,但产权登记为双方共同所有,无任何出资,析产分割处理:

从房地产登记的角度来看,该房屋已被确定为由恋爱双方共同拥有。恋爱关系终止后共有房屋的分割符合因重大原因需要分割的情形。共同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出资,适当考虑共有人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非投资者的份额。一般来说,适当的份额是10%到30%。

从上海市高级法院发出的通知中可以看出,在双方分割的情况下,即主要原因没有共同基础的情况下,一方在恋爱期间没有出资的财产已经被适当分割,而不是绝对分割。可以说,通知下发以来,为上海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这里出现了另一个问题。如果双方在恋爱时都能得到10%到30%的财产,那么如果双方在婚前或婚后都加上自己的名字,离婚时财产将如何分配呢?

鉴于这个问题,理论界也有两种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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