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关于这个问题,你还有什么其他建议吗?
康静:应建立婚姻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夫妻财产协议属于内部合同,具有很强的保密性。除非配偶一方或双方明确告知,否则第三方很难知道如何商定婚姻财产,而且配偶一方要证明第三方有众所周知的主观理解也过于苛刻。因此,应当辅之以相应的夫妻财产公示制度。在实践中,婚姻登记机构可以增加一个婚姻财产登记机构,立法规定,如果33,360对夫妇选择商定的财产制度,财产协议合同的内容也应在登记时进行登记;如果你选择婚后,你应该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否则你不能对抗第三者。夫妻财产制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也应进行登记,这为法院确定夫妻债务的性质和责任财产的范围提供了依据。
同时,应建立分离债务制度。由于主观原因,夫妻分居,不住在一起,这表明夫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破裂了。随着夫妻关系的深化,夫妻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受到严重损害,相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渐解体。在分居期间,夫妻很难生活在一起并分享利益。实际上,大多数单边债务在分离期间被“释放”。如果债权人知道他们分居并独立生活,他们仍应自担风险借钱给他们。立法上可以规定,在33,360对夫妻因主观原因分居且不住在一起期间,一方当事人以个人名义发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明知上述情况仍贷款,应视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丈夫或妻子的债务行为不超出日常家务代理范围或确实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
此外,应建立大额债务夫妇的联合签名制度。为了有效控制夫妻单方恶意借款和与第三方串通伪造或夸大债务的情况,法律应规范夫妻单方借款行为。立法可以规定,33,360笔大额债务必须由夫妻双方同意并由双方签字。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单方面借款的情况下,可以假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为个人债务,除非他们后来得到另一方配偶的认可,或者实际上是日常家庭债务。一般来说,大额债务应该排除在日常家庭代理的范围之外。当然,“大量”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也就是“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