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同居期间参与共同劳动能否分割共有财产

法律案件的事实

2004年7月,邹某和陈某经人介绍开始谈婚论嫁。同年9月,他们订婚了。陈某共付给邹某22800元彩礼和金银首饰。邹某开始与陈某同居,并于2005年5月生下一名男孩。但是双方都没有登记结婚。孩子出生后,邹某和陈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几次分手都没能协商好。2008年6月,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责令邹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及金银首饰22800元。庭审中,邹某提出自己一直在帮忙经营和打理陈某父母开的音像店,并要求分割一家依法分享财产。

纠纷

同居期间分割可以通过参加共同劳动分享财产吗?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共同所有权的规定,共同所有权产生于一种共同关系,这种共同关系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或契约性合伙关系。邹与同居,不符合夫妻法律关系。但邹与其他家庭成员长期生活工作在一起,并已生育子女,应认定为家庭共同家庭成员。邹为家庭财产的形成而努力,应该是家庭财产的共有人。由于对家庭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没有约定,故应作为共同所有权处理,即邹在共同生活后形成的家庭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可以进行式的处理。

根据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是指同居期间双方取得的所得和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与离婚案件中的共同财产不同,同居期间的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管理、使用、获利和处分的财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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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邹只能对其同居期间与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而不能参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处分。

试管分析

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关系存在期间所创造和获得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买和积累的财产。家庭财产也不同于夫妻财产。后者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只存在于夫妻之间。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同居双方共同管理、使用、赚取和处分,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应按《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本案中,邹与为同居关系,其在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处理。而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生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为前提,根据成员的约定而发生。家庭共同财产关系并不一定因为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而发生,家庭共同财产的产生必须通过家庭成员的协商和选择来商定。但邹在同居期间与其他家庭成员没有这种约定,不具备该家庭共有的条件。

当同居财产在分割,时,有必要区分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和下列不能在分割:参与的财产:首先是同居双方个人拥有的财产;二是子女通过继承、捐赠取得的财产和子女自己拥有的财产;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面积; 第四,家庭成员所有的财产。离婚案件没法比。当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没有脱离家庭的共同财产时,丈夫的财产

邹某虽然参与了家庭的共同工作,但与陈某的关系只是同居关系,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在家庭成员中没有法律地位。邹某不能参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分割,因为对家庭共有财产没有约定。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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