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还有非法同居一说吗,非法同居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经结婚登记的男女共同生活形成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事实婚姻,另一种是同居关系。事实婚姻是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结合,虽然没有登记结婚。具有以下特点: (一)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缺乏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2)目的性和开放性。也就是说双方都有终身同居的目的,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3)符合婚姻的本质要求,即符合婚姻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同居关系是指没有配偶,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有配偶与其他人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关系。

同居包括两种情况。一、双方均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不符合结婚实质性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二、配偶与他人同居,即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同居的,必须满足五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居(不算同性),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持久,状态稳定。男女同居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主要分为以下三种:1。1994年2月1日前,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男女同居,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视同事实婚姻。比如1994年1月1日,王楠和周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符合建立婚姻关系的条件。2006年4月1日,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将其视为事实婚姻,适用离婚的法律规定。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不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属于同居;符合结婚必备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不补办的,属于同居。比如夏楠和侯女从1994年2月2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满足了结婚的实质性条件。2006年4月1日,如果他们起诉离婚,人民法院首先告知他们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可以按离婚处理。如果没有和好,属于同居。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解除同居的请求。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有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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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关系,但截至1994年2月1日,仍未达到结婚必备条件,1994年2月1日以后才达到结婚必备条件。比如毛男和刘奴在1990年10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到了1994年2月1日,毛女还没有到结婚年龄,到了1994年2月2日。2006年4月1日,双方起诉离婚时,人民法院先告知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办理的,即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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