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同居的处理,非法同居在法律上怎样定义

对非法同居者有哪些法律救济,有哪些法律规定?也许很多人还不清楚。接下来,无忧找律师网整理了一些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我们来看看下面的内容。对非法同居者的法律救济

非法同居是当今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是一种特殊的性别关系。关于如何处理男女纠纷的规定很少,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的权益,更难以对弱者给予法律救济。因此,我们应该面对现实,研究非法同居现象,立法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这一法律关系,使其成为我国民法典中不可或缺的

重要章节。下面,笔者认为非法同居法律救济的法律规范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建立。

(一)明确共同生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准婚姻关系。要维持这种关系,笔者认为至少应该规定以下四点。只有在这些方面做出规定,才有可能稳定地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这四点是:

第一,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随着时间的延长也不自然成为配偶关系,这是与婚姻的本质区别。

第二,双方都有互相扶持的义务。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需要赡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这是双方能走到一起的保证,也是他们能继续活下去的物质保证。

第三,同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应作为共同所有权处理。除非有证据表明是其中一方独享。双方共同生活形成准婚姻关系,也可以说是合伙关系。根据合伙法律,合伙收入应由双方分享。当然,以下财产应该是个人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一方奉献的日用品。

第四,双方没有继承关系。一方死亡后,无法继承遗产,只能按照互助关系处理,获得适当的遗产。至于抚恤金,鉴于他和死者的关系,他也可以酌情领取一些抚恤金来安慰他的痛苦。

(二)与子女的关系。男女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或者歧视。孩子可以随男女中的一个姓。同居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3)救援措施。虽然非法同居在中国是违反《民法典》的,但由于其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现实,我们也应该对非法同居中的弱者给予帮助:

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的救助责任。上述单位可以将辖区内非法同居的暴力行为称为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成员,并有劝阻、调解的义务,不能以其非法婚姻不受保护为由推卸责任。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上述单位劝阻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上述单位还可以指出非法同居的违法性,说服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政法机关的救助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制止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抚养、赡养、扶养被遗弃家庭成员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并执行。构成犯罪的,被害人应当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自诉

(四)明确主管部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对于非法同居是否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解除,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解散,因为男女双方都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登记手续,所以解散时不需要经过法律程序。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解除,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理由是《刑事诉讼法》(法发〔1994〕6号):“……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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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起,无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笔者认为,所有需要解除的非法同居关系都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众所周知,其实有些非法同居关系是符合婚姻必备要件的,只是男女双方都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所以缺少这个正式要件。但在群众中被视为夫妻关系,自行化解不严重,很随意,起不到宣传作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发府〔1994〕10号)规定:“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颁布实施后,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的,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非法同居在某一方面有结婚的效果。但婚姻登记机关既没有对非法同居者进行“登记”,也没有作出判决(因为需要解除),因此非法同居案件应由法院处理。

以上是“非法同居者法律救济”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多多了解。如果以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们可以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无忧找律师网也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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