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判决书,非法同居前的财产

受理法院: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现年36岁,汉族,个体经营,现居xxx。

委托代理人:高,白城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行,同上。

被告刘月华,38岁,汉族,白城月华化妆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xxx。

委托代理人:李金辉,吉林惠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长春,同上。

原告周、被告刘月华在非法同居财产纠纷一案审结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告刘月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辉、唐长春,证人周、汪峰、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结。

根据原陈述,原被告是夫妻。1995年3月9日,在海明办事处办理离婚手续。时隔五个月,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营,共同事业发展到月华化妆品商场商厦等几个地方的经营规模。正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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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努力拓展我们的共同事业时,被告提出终止共同生活,只给了我少量的商业项目。虽然我同意终止共同生活,但我建议分割的共同财产应该公平合理。被告不同意,我向法院上诉,要求终止非法同居关系。分割的共有房产为人民币4,675,974元。

被告否认与原告非法同居的事实,原告没有参与经营,原被告是雇佣关系,原告无权分割被告的财产。

根据原告的主张、事实和理由以及被告的辩护理由,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和被告是否非法同居。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重点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

(1)1998年2月22日《白城日报》(星报)白城日报记者鲁利涛撰写的《与春共进》报道显示,原被告从1985年开始?1999年非法同居14年。在质证过程中,被告认为这是记者单方面的报道,未经本人同意,还出示了记者鲁利涛的个人资料(盖有《白城日报》公章)。“我在采访中并不知道刘月华和周已经离婚,所以提到夫妻共同为一位年轻女士包办婚姻是一种误解,周二刘月华没有审阅草案。”。

(2)长春香格里拉酒店保安部的来信,证明原被告及其妻子在1996年10月?1998年11月在同一房间住宿。被告质证此案时提出异议,宣读了丁

香格里拉酒店保安部的撤销证明。

(3)展示一组照片,包括和朋友、客人、亲戚在酒桌上拍的照片,自己出差拍的照片,聚会上唱歌的照片,开场白的照片等。说明原被告已经恢复夫妻关系,以夫妻身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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