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的财产如何分割,同居期间家庭经营的财产该如何分割

【案例】2007年8月,陆某某(男)和刘谋(女)在上海工作时相识相恋。同年年底,刘与陆某某回家过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春节后,他们住在陆某某家,但从未登记结婚。陆某某的父母经营着一家规模很大的超市。刘也很勤劳,在超市帮忙,从来没有拿过工资。2009年7月,陆某某起诉刘要求离婚,刘同意,但要求共同财产超市。【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超市是陆父母的财产,刘无权,陆某某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同居。即使超市是家庭财产,刘谋也不是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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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割没有权利。超市的所有权属于陆某某的父母。陆某某的父母让陆某某和刘某某在超市帮忙,并不意味着陆某某的父母处置超市的所有权或者同意陆某某和刘某某合伙经营。刘在超市工作过,应该按照当地同一个工人的收入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在超市工作期间所创造的财产,应当是刘、陆某某及其家人共有的财产。刘有权要求赔偿这部分财产。 第三种意见是,刘和陆没有登记结婚,刘是陆家以外的人。刘在超市参加工作,陆某某及其家人以为刘是超市的一员,其实是认可刘的职业的。因此,作为合伙人,他有权获得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我同意第一种意见。李和谢2005年同居,没有结婚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陆与刘是同居关系。对于同居的财产处理,不适用《婚姻法》中夫妻之间的财产规定。一般来说,同居期间分割的财产被视为共同财产。所谓“普遍分摊”,就是不分比例,平均分摊。在这种情况下,超市不是陆和刘的共同财产,只有陆和刘共同受益和购买的财产才是共同财产。因此,该超市是陆父母的财产,刘不能向修水县人民法院阎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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