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同居有争议,我该怎么办?

2011年,我遇到了一个当地的商人陶某,在接触的过程中逐渐发展了感情。

由于陶某和我都经历了我们第一次婚姻的失败,并且对婚姻问题非常谨慎,我们同意先“尝试”婚姻三年,如果三年后我们觉得合适,我们会登记结婚。否则,我们会友好地分手。协议签署后,我们开始生活在一起。

在生活了一年多之后,我觉得陶某值得信赖,并捐了60000元帮助他拓展业务陶某和一些家用电器和其他日用品。

我曾希望用陶某登记我的婚姻,过我的一生,但出乎意料的是,在2015年8月,陶某突然把我的前妻带回来,说我会再婚。我非常生气,所以我起诉法院(399000英镑)解除“事实婚姻”,并要求(399000英镑)返还我的投资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法院说我们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不会被接受。

我想问,我与陶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我如何从399000英镑中收回投资?我能要求精神损失赔偿陶某吗?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回答:

要回答你的问题,你必须首先弄清楚“同居”和“事实婚姻”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第五条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号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已达到结婚的实质性要求的,按实际结婚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基本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受理前重新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未完成的,同居关系应当解除。"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一般来说,男性超过22岁,女性超过20岁)在法律上被承认为“事实婚姻”,此后男女同居不被承认。

无论是“试婚”还是“同居”,都不受法律保护。

此前,法院受理了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颁布,法院不再受理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终止同居关系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纠纷提起的诉讼抚养。”

根据上述解释,法院不接受你终止“同居”关系的请求是正确的。但是,你可以要求收回你的投资,即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法院不能支持你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只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离婚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你没有合法结婚陶某,因此,你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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