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该案中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案例]

刘(男)和刘(女)于2002年相识。由于两人都已离婚,男方于2003年开始与有两个孩子的女方同居,双方均未登记结婚。同年7月,由男方出资(女方承认)在萍乡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款37522元。购房后,双方共同出资(男方称全部出资,但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女方只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装修房屋和购买家具。双方同意装修购买家具10万元。从2003年开始,女方和男方同居。在共同的生活中,因为意见不合,互相猜疑,没有感情,很难生活在一起。该妇女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归还分割在共同生活中购买的财产。

[争端]

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虽然购买价格由男方出资,但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为了照顾女方,房子应该有一个普通的分割;同理,花在装修和购买家具上的10万元应该是普通的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同居期间的财产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然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但不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原则上按平等分割原则分配,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根据本案,房子是由男方出资购买的。装修和购买家具的费用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女方已经认可男方出资最多,房子可以全部分给男方。装饰和家具应该有一个普通的分割

[评估]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本案是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发生的典型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非法同居解除时,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所得和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这是没有争议的。

但是,共同财产的处理是否应该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按照女方的照顾平均分配?笔者认为,《婚姻法》是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特别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但本案中,由于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未形成合法的婚姻状况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不能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应按《民法通则》等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法律规定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平分原则处理,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需要。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应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同居期间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没有约定,所以购房款全部由男方支付,装修和家具大部分由男方出资。根据平等分配的原则,考虑到男方在购买房屋、装饰和家具方面贡献很大,结合

无忧找律师网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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