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暴力什么意思,前妻现妻

[案例]

丈夫李和妻子杨10年前步入婚姻殿堂。随着事业的成功,李渐渐不喜欢杨,整天在外面吃喝玩乐。但杨并没有错,他怕引来“陈*妹”的骂名,影响自己的形象和事业。李虽然有心离婚再嫁,却不敢求婚。为了逼杨先提出离婚,他被迫无奈。一方面,李故意不和杨交流,对她视而不见。就算他说了一两句,也是口头攻击,隐藏威胁。另一方面,他限制了杨的生存范围,轻而易举地无中生有,制造了“黄新闻”。而且他故意早出晚归,甚至在家里也是无端挑剔,太嚣张了。即使是三年,李也没有和杨过夫妻生活。陌陌、隔阂、压抑、怨恨和敌意使杨慢慢失去了对李的感情,但她不想为了她名义上的家而考虑她的孩子而离婚。这些都引起了杨的同事、丧偶的的同情和理解。随着交流和帮助的增加,他们之间有一种不变的情感。2007年4月,两人秘密同居。六个月后,李跟踪正在亲热的杨和钟,当场抓到他们。因此,李作为受害人申请离婚,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分歧]

关于本案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杨因与他人同居被当场逮捕。她本人并不否认《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将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杨支付了精神损害赔偿金。

第二种观点是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该支付。

[管理分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虽然“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赔偿和分割财产的法定理由,但重点是,取得方必须是“无过错”,导致因对方行为导致离婚责任,不能单纯以是否与其他人同居来分割。虽然杨和钟同居是不对的,但夫妻关系破裂后的无奈,对之前的夫妻关系并不构成威胁。相反,李的行为比杨的危害更大,是一种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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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离异家庭的“冷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指出:《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身心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可见,可以是“粗暴”或者其他手段。可以针对身体,也可以针对精神;只要后果“确定”。换句话说,配偶一方故意MoMo,看不上另一方,对另一方造成心理压力和精神伤害,即“冷暴力”也是家暴。在这种情况下,李的行动与之不谋而合。

1.李客观上实行了不和杨沟通,百般刁难,甚至三年不做夫妻

的极端行为,行使了作为权利的应尽义务,为所欲为。虽然没有强制力,但是极大的伤害了杨的同居权和其他权利。时间长,程度大,属于上述的“其他手段”。

2.李有客观直接的意图要断绝夫妻关系。他知道,长此以往,杨必然会吃亏,伤害夫妻关系,导致离婚。但是,他希望这个结果会发生,而后果恰恰是他的目的。他的主观恶意很明显。同样,杨与钟同居只是这一结果的表现形式之一,李以此为借口只是为了获得“受害者”的身份,生怕背负“陈*妹”的骂名。

3.杨已经受伤了,至少“肯定受伤了”。生活在MoMo,隔阂,压抑,怨恨,敌对,多年没有夫妻,精神必然会被摧毁。杨之所以不爆发,只是为了维护家族声誉,照顾孩子,不爆发不代表没有伤害。杨和钟偷偷同居,这是对他们伤害的补偿或报复,并没有对原来的婚姻关系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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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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