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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认定,同居关系解除,一方立下字据承诺给付补偿判无效

婚外同居,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作出承诺赔偿的书面文件,该书面文件无效。案情简介2006年5月,杨超(化名)和薛玉元(化名)在一家舞厅跳舞时相遇,短暂的交流后,两人开始同居。杨昊和薛媛后来被李婷发现,李婷是他出差回来几个月的妻子。杨*浩主动向妻子认错,答应与薛*元断绝关系。李Xting答应在一周内给杨兴超一个处理好事情的机会。然后杨兴超提出和薛

蛮元分手。薛玉元觉得这样分手对自己不公平,所以坚持要求杨兴超支付30万元作为分手补偿。两人多次吵架,最后达成协议,分手后杨兴超向薛玉元支付30万作为赔偿,当场支付10万。剩下的20万杨超写了一份未结证明给薛蛮元,上面写着:从今天起我和薛蛮元没有关系,我愿意出30万给薛蛮元作为分手的补偿。我已经交了10万,剩下的2007年2月就还清了。此后,两人再无联系。2007年3月,薛Xyuan状告法院,称:认识杨兴超后,同居,多次发生性关系。得知他结婚后,我想和他分手。2006年11月30日,杨超为我写下一笔债务,同意赔偿我30万元。但是杨超只给了我10万,还欠我20万未付。现在他起诉杨兴超还我欠的钱。杨兴超辩称:2006年11月30日,薛玉元来我家要求我和妻子离婚,否则她就要和我离婚。我觉得我在薛玉元压力下写的借条应该是无效的,我不同意他的说法。(以上姓名均为假名)薛玉元明确表示,贷款是对同居和婚外分手的补偿,以此作为案件的出发点。1.相关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国家经济计划,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损害公共利益。《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2.有证据支持。杨晓超和薛玉元的分手协议明确表示,30万是分手补偿费。薛玉元也承认所欠债务是作为补偿,而不是实际贷款。本案的性质应当定性为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婚外同居所作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补偿,应当无效。杨超基于该协议支付人民币10万元。基于非法支付的理论,过错是由双方形成的,因此支付方不得要求退款,也没有必要履行未支付的款项。案件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写给原告的债务是经济补偿合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在胁迫下写的,被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因此合同有效。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金20万元。判决后,被告拒绝接受向二审法院的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婚外性关系、同居违背社会公德,双方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裁定,被告按照合同向原告支付了款项,适用法律不当。法院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的诉讼请求。现实生活中,上述案件中的原被告人,或者未婚同居,或者婚外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屡见不鲜。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一般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会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精神赔偿等。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要求有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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