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一)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在未履行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同居,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一般应终止同居关系。

(2)对于未经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核实同居关系确实属实的,应判决解除。

(3)同居关系解除时,为了妇女和儿童的利益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应妥善处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问题。

(4)解除同居关系。原则上,母亲应在哺乳期抚养孩子。如果父亲有条件,母亲也可以在母亲的同意下抚养孩子。如果子女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应征求他们自己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交给另一方抚养需要另一方的同意。

(5)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应视为共同财产。在同居期间,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的财产可以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主张的财产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六)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视为共同债权债务。

(七)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患重病,在同居期间未能治愈的,另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妥善照顾,或者另一方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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