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彩礼返还同居关系中财产分割纠纷的当事人名单

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支付高额彩礼已经成为男人在婚姻中必须面对的现实。当一男一女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但同居后出现矛盾,同居关系即将解除时,退还彩礼成为男女双方的一个紧迫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由这个问题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包括在“财产分割同居纠纷”的情况下。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一名男子提起诉讼要求将彩礼返还给一名女子时,当事人应如何列举各地区法院面临的艰难选择。

一、同居纠纷的含义及当事人在审判中的现状

1、从同居纠纷到同居纠纷

同居纠纷是指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当同居关系被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解除时,因分割共同财产或抚养子女而产生的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的案由是同居关系纠纷下的案由。与诉讼原因平行的诉讼原因是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纠纷。两者都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列出的四个行动原因。本项第一案由是婚姻家庭纠纷,第二案由是婚姻家庭纠纷,第三案由是同居关系纠纷。狭义上,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是指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但狭义概念仅包括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不涉及非共同财产问题。因此,从广义上讲,同居中的财产分割纠纷也应包括同居解除时与同居有关的其他财产纠纷。同居关系解除时返还彩礼引起的纠纷涉及非共同财产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适用“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纠纷”的情形是适当的。

2、同居关系涉及彩礼返还、财产纠纷和婚姻财产纠纷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婚姻财产纠纷分为三种诉讼原因,第二种诉讼原因也是婚姻和家庭纠纷。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婚姻财产纠纷和同居财产纠纷的原因是混淆的。订婚是指一个单身男人和一个单身女人为了结婚而达成的协议,也称为订婚或订婚。订婚财产纠纷是指未婚男女因冲突而不想结婚或已经订婚而导致的财产纠纷。婚姻财产纠纷的发生是以支付订婚或订婚嫁妆或其他金钱和物质为前提的。同居是否存在不是婚姻财产纠纷的正式或实质性因素。虽然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纠纷也涉及退赔彩礼等问题,但必须以现有的男女同居关系为基础。因此,区分婚约财产纠纷和同居财产纠纷的关键在于男女之间是否存在同居。

3、审判中有关当事人列举的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合同和财产纠纷所涉及的当事人都有明确的列举。目前,人民法院一般允许将妇女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以便在审判中查明事实,并在判决生效后执行判决。然而,没有统一的涉及退还彩礼的同居纠纷的当事方名单。在该男子作为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对审判中被告当事人的名单有不同的控制。有些人要求原告将该妇女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而其他人只将该妇女本人列为被告。

二、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利弊

在涉及退还彩礼的同居财产分割纠纷的审判中,将妇女的父母和妇女本人列为共同被告是合理的。首先,男人的诉讼请求一般是归还聘礼和其他金钱和材料。婚礼前后,女方通常会从父母和其他近亲那里收到彩礼和其他金钱和物品。女人自己接受彩礼是很少见的。因此,将女方父母直接列为诉讼的共同被告,有助于直接从女方父母处了解支付彩礼的事实和材料,避免因了解支付事实而导致信息不准确等问题。第二,当这种纠纷发生时,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时间相对较短。人民法院通常决定返还部分金钱和物品,如彩礼。当判决生效时,妇女拒绝按照已经生效的判决归还金钱和货物。当男性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直接将女性及其父母作为被执行人,以减少女性自身因年龄等原因而无财产可执行的问题。

然而,从法律程序和实质性审判的角度来看,将妇女的父母和妇女本人作为共同被告纳入案件的审判是不合适的。首先,在现实中,不是男人自己支付彩礼和其他金钱和东西,而是他的父母和其他亲属代表他支付。如果只有妇女的父母在诉讼中被列为共同被告,这将涉及原告的主体是否合适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是严格根据事实确定的,原被告需要加上亲属和其他人。第二,人民法院一般在审理后决定返还部分彩礼。如果原告只有男方本人,并且原告接受了被告退还的彩礼,而彩礼实际上不是男方本人支付的,男方本人就会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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