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析产的案例,同居析产起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

成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以双方离婚为准。

第二十条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归属,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同意竞买的,应当许可;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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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所得价款为分割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投资购买房屋的,该投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双方共同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对一方赠与的除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

一些问题的答案

问:父母为孩子结婚付出的所有金钱是否构成给孩子的礼物?如果婚后双方的房子都是父母支付的,房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否可以认定父母支付的购房款是给夫妻一方的礼物?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父母为子女购买结婚用房所做的投资,应视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应该承认的是,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含义并不明确,根据社会常识推定为赠与。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与投资者存在贷款关系,则不能适用本规定。当然,证据应该是在离婚诉讼之前就已经形成的,排除父母在离婚诉讼中作出不表示赠与的陈述或者证明时的赠与推定是不够的。

实践中,如果父母婚后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的名下,可以认定为赠与其一名子女,这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出资;如果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除非当事人能证明出资时父母所作的书面约定或声明,并证明出资人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一般应视为赠与双方。这部分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另外,虽然司法解释(二)中的这一规定仅限于购房投资,但实际中可能发生的其他项目的购房投资也可以按照这一规定确定。

问:基于同居关系,如果双方只申请分割财产或共同确定子女抚养费,或者共同申请分割财产并共同确定子女抚养费,如何确定案由?

答:经司法解释(二)审理,基于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受理分割财产或子女抚养费的申请。案由可根据具体应用确定为财产归属纠纷或子女抚养纠纷。

如果双方同时在分割申请财产和子女抚养费,案件的起因可以认定为财产所有权和子女抚养费纠纷。

问:如何判断彩礼?

答:司法解释 (2)中提到的彩礼是有严格针对性的,必须以当地习俗为依据。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有着明显的习俗。因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当地实际和双方或收钱一方所在地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为缔结婚姻关系而支付彩礼的习俗,否则只能按赠与处理。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不能适用。

问:如何把握可以主张返还彩礼的当事人范围?

答:在实践中,彩礼的支付者和接受者不限于男女双方,也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他们都可以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的彩礼返还诉讼,或者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被告提出了原告不是实际付款人或者自己不是实际收款人的抗辩。因为彩礼给付实际上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客体或代表人,人民法院可能会驳回这一抗辩。

问:彩礼支付后,男女双方只形成同居关系。为此,如果支付彩礼的父母或亲属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是否可以支持?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退还彩礼。在实践中,男女可能只是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形成同居关系。但在法院解释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可能会基于好感愿意重新登记。人民法院单纯决定返还彩礼的,不公平或者容易引起矛盾。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情况下返还彩礼的案件时,必要时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向同居男女说明法律规定。如果他们不重新登记婚姻,他们可以决定归还它。

问:如何把握该退的彩礼范围?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在条件优良的情况下,应返还已支付的彩礼,但在现实生活中,已支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买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实际上已经转化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经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被消费。

因此,在处理涉及返还彩礼的案件时,要全面掌握有偿彩礼的使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费、婚姻或同居的持续时间等具体事实。在处理方法上也要灵活运用,特别是当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彩礼的返还可以与分割的共同财产一并考虑体现彩礼在分割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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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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