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的房子租金归谁,离婚孩子归谁

根据案情,2006年,张老师离婚,开始与王女士同居。这时张先生的单位有一批集资建房,卖给员工。因为价格便宜,张先生买了一个。次年1月,他对房子进行了公证,并将其交给前妻所生的儿子。2008年8月,张老师与王女士结婚。

今年5月,由于感情不和,两人同意离婚,王女士要求在分割拥有一套双方共有的房屋,但张老师指出,该房屋是她婚前自己的财产,已经给了儿子,王女士无权要求分割,王女士认为买房子是她自己出钱,结婚时应办理结婚登记,应分得一半财产。张老师擅自把房子给儿子的行为应该是无效的。那么王女士有没有权利分享房子呢?

律师评论

* *典典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男一女按照《婚姻法》第八条办理结婚

登记手续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性条件之日起算,即对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而言, 婚姻关系的效力自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日起,先同居后结婚的,婚姻关系的效力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 关于相关财产的性质,如果完成结婚登记,在双方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该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如果先同居再登记,相关财产仍然是婚前双方的财产。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和王女士属于婚姻再登记还是普通婚姻登记就显得尤为重要。从登记手续来看,如果张先生和王女士属于婚姻登记,应该签《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以便王粲女士索要一半财产。而且如果双方都没有在声明上签字,只是填了结婚申请书,那么就不能认定是完成了结婚登记,所以这个房子也是张老师的婚前财产,张老师有权私自处理。

律师提醒

现在婚前同居很普遍,很多都涉及财产纠纷。当两个人决定结婚时,可以申请结婚登记,以保障双方的财产权。

无忧找律师网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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