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引发的房产纠纷该怎么办?

原标题:同居引发的房产纠纷该怎么办?

根据法律,非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引发的房地产纠纷应该如何分割?

一、同居期间房地产纠纷的表现

1.由一方出资购买的财产。一方出资的房地产,根据其登记权属状况,可分为三种权属登记类型:以另一方名义登记、以双方名义登记、以出资人名义登记。同时,也可以以对方亲属的名义进行登记。争议主要表现在投资者要求确认完全所有权和非投资者要求确认一定份额的所有权。

2.双方投资购买的房地产。根据登记的权属状况,双方投资购买的房地产可分为以下两种权属登记:一方名下登记和双方名下登记。同时,也有股份以一个亲属的名义登记的情况,或者一些股份以一个亲属的名义登记的情况。这些纠纷大多是分割纠纷和份额确认纠纷。

3、父母一方及其他近亲属出资购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的状态通常表现为以双方的名义登记和以另一方的名义登记。它的大部分争议采取的形式是投资者或他们的孩子要求确认房地产的完全所有权。

二、具体产权划分应遵循的原则

(a)商定的优先权原则

双方对以各自名义登记或以各自名义购买的房地产的所有权有约定,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视为有效,双方之间的房地产所有权按约定办理。但是,在同居之前,他们各自的财产相关权益仍然归他们所有。但是,以抵押方式购买的财产以双方共有的财产或者对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偿还部分贷款的,对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要求价值补偿或者返还不当得利。依据如下:同居前,双方购买的财产是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其所有权关系或准所有权关系(如果所有权登记尚未完成)已经确定。如果共同财产或对方财产在同居期间用于偿还部分贷款,当同居关系解除时,对方财产的份额或对方财产偿还的贷款构成不当得利,其支付理由随之消失,对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价值补偿或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价值补偿或返还应当考虑财产价值的增值。

(2)确定同居期间由一方单独出资的房地产的所有权

1.一方单独出资的财产应当以出资人的名义登记,或者以出资人的名义签订销售合同。对于这种情况,银行可以直接确定注册债权人拥有的不动产或出资人根据出资享有权益的财产。如果另一方认为自己在同居期间更关心生活,可以要求权利人给予一定的赔偿。

2.一方只出具了首期产权和权益的确认函。如有证据证明该房地产仅由一方出资并以该方名义登记,或该方签订了销售合同,但双方的共同财产或另一方的财产用于偿还抵押贷款,则应区分销售合同与贷款关系。银行按揭付款取决于借款人。在正常情况下,只有借款人才能被合法地视为已经支付了购房款。然而,偿还抵押贷款只能作为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的有益费用。

(1)如果借款人和投资人

(三)双方出资或出资无法确认,但以一方或双方名义登记的房地产权属确认或以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买卖合同由双方共同确认,且房地产以双方名义登记的,应首先判断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情况是否真实。

在正常情况下,考虑到同居关系中男女之间特殊的* *关系,即使双方的出资有很大的不同,出资较多的一方(通常是男性)往往很难提出根据出资确定所有权份额。因此,即使不动产登记簿中记录的登记状况是50%的股份或50%的股份,也不能仅在此基础上确认双方已就所有权份额或共同关系达成一致,应考虑出资因素。如果双方的出资没有什么区别,只有很小的区别,则可以根据登记的股份状况或普通股状况来确认股权关系。但是,如果差距太大,则应考虑捐赠因素,超过捐赠比例的部分可视为有条件捐赠。这种处理方法已经被许多判断所证实。

在无法确定出资关系的情况下,应考虑双方的收入水平及其父母和其他近亲是否提供经济援助,这些因素应作为确定所有权份额的重要依据,而不是简单地确定所有权份额的登记状况。对于这一点,在实践中已经做出了有效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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