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夫妇婚后购买房地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a)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关于有争议房屋的具体划分。根据《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号通知第八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配。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具体待遇也可以不同。”
第十三条:“夫妻共有的不适合分割使用的房屋,应当根据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辜一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接收房屋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如果双方条件平等,应照顾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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