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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共同财产,同居关系应怎样处理,同居时的财产应怎样分配?

一、如何处理同居

1.离婚后,双方未再婚,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履行再婚登记手续。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关系。

2.一方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而不办理案件,要求“离婚”或者男女关系的,认定为非法同居的,由统一判决终止。

3.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照顾,要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和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4.解除非法同居,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父母抚养。父母有条件的,经父母同意也可以由父母抚养。如果儿童的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应征求儿童的意见。送未成年子女抚养时,一方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二、共同生活时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同居期间,双方取得的收入和财产视为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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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在同居期间的所得和购买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同居前,一方自愿给另一方的东西,可以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主张的财产,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112 《关于贯彻执

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号文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2.婚姻法是否应该适用于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平均分配。

婚姻法是调整夫妻地位及其财产关系的特别法,因此分割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但是,由于同居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没有形成夫妻身份的法律关系,所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不能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应按照《民法通则》等法律关于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平分原则处理,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需要。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当一视同仁,妥善照顾共有人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需要。因此,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处理。

3.非法同居终止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未治愈的严重疾病,应在分割拥有财产时得到妥善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根据互助的具体情况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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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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