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管辖权,非法同居关系的对策

非法同居是当今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是一种特殊的性别关系。关于如何处理男女纠纷的规定很少,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的权益,更难以对弱者给予法律救济。以下是无忧找律师整理的与同居有关的法律咨询列表,希望能解答你的疑问。如有其他问题,可拨打无忧找律师24小时法律咨询电话,请咨询其他法律服务机构。非法同居是违法的,也是有害的。非法同居引发的“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将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如果因非法同居引起的纠纷被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有关子女

抚养费和分割财产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办理。但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只是非法同居关系纠纷后的事后救济措施,未能从源头上起到预防、遏制和威慑的作用。因此,对非法同居对策的研究不应局限于事后的法律处理,还应侧重于预防工作的研究。

1、加大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遵守民法典的意识。当务之急是在全国宣传《民法典》,系统驳斥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旧观念、旧制度和旧习惯。树立新观念、新制度、新风气,让广大人民群众划清新旧婚姻家庭制度的界限,让婚姻制度家喻户晓,让人们自觉遵守民法典制度。

2.加大对非法同居者的制裁力度。建议在民法典中增加对非法同居者的制裁,如拘留、罚款等。非法同居者不会有罪,但会以违反社会主义民法典制度论处。如果法律有规定的话,会对那些尝试法律的人起到威慑和预防的作用。

3.对中学生进行民法典体系的宣传教育。建议在中学生政治法律知识课中开设社会主义民法典教育课程,让青少年提前了解我国现代民法典体系,正确认识恋爱婚姻自由权,从而认识法律,遵守法律。非法同居的男女发生纠纷时,受害者往往是女方。因此,应该对年轻妇女进行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教育,以提高妇女的权利保护意识。

4.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非法同居。以村、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成立非法同居监督机构,登记辖区内社区青少年的婚姻状况,对未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人进行批评教育,劝说或向有关婚姻监督机关举报,使非法同居者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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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逃,无处可站,让他们生活在社会谴责和监督的海洋中。

5、对于已经达到结婚年龄的,如果有同居关系,责令其办理登记手续。对于符合结婚必备条件而不履行手续的,修改后的《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同居期间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应责令其办理登记手续。

6.禁止婚姻登记机关加收养老保险费。登记是结婚的正式要求,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制度。只要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自愿登记结婚,登记机关必须无条件登记,对婚姻登记机关附加条件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纠正。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民事执法检查,对违反婚姻登记规定的登记机关和行为人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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