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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院最新借条,2019四川高院新规:非婚同居"分手费"欠条无效

四川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向省级法院发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这个意见明确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借贷问题。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意见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债务;非婚同居造成的“分手费”无效。

非婚同居造成的“分手费”无效

10多年来,许多法官和专家都写过文章,就非婚同居产生的“分手费”是否应该得到法律支持发表了意见。司法实践中,既有判决支持的案件,也有判决不支持的案件。

在这个热点问题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明确指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存在“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债务,由非婚同居和不正当性关系造成,对社会公序良俗有害,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当事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视为无效。

同时,因求人帮忙、找关系等导致的债务。或因赌博、吸毒等导致的债务。也应视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与当事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配偶一方借款的原则被视为共同债务

由于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普遍混乱,很难确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随着当今社会这类规定的发展,特别是“AA制”夫妻的出现和增多,出现了许多新问题,甚至有些夫妻在离婚后恶意制造个人债务,使彼此陷入债务。

对此,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意见是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不过,意见很明确。另一方配偶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债务可视为该配偶的个人债务:贷款人和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同意拥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且贷款人知道该协议;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不是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者共同生活的;其他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

“这个规定看似简单,但实际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对此,李华东律师指出,在生活中,如果夫妻财产绝对是AA制,圈内朋友都知道,很多朋友都能证明。如果其中一个朋友借钱给一对夫妻,对方完全不知情,在

推荐阅读:情人的关系破裂,同居财产引起纠纷。

这种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李律师指出,虽然有原则性规定,但如何固定证据是生活案件中的一个重

要问题。

仅提供交易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

意见很明确,互联网借贷平台只负责提供交易平台和制定交易规则,通过一定的规则达到促进借贷双方达成贷款合同的目的。与借贷双方形成中介契约关系,互联网借贷平台应承担中介的契约义务。如果贷款人或借款人主张网络借贷平台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互联网借贷平台以自有资金为贷款人提供担保的,按照与贷款人订立的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互联网借贷平台引入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互联网借贷平台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根据与贷款人和借款人订立的中介合同,承担中介的合同义务。

收缩

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意见指出,同时收取非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用自有资金进行的临时性和临时性贷款,当事人主张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经常性借贷业务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贷双方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合谋实施犯罪行为的,意见明确,应认定双方均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如果犯罪仅是为了合同一方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双方的共同目的,合同相对人请求确认借款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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