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是犯罪行为吗?还是违法行为?

(4)现行法律保护非法同居的局限性,决定了它应该得到完善。

现行婚姻法没有提到非法同居一词,只是在第8条中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都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登记并发给结婚证。获得结婚证意味着建立夫妻关系。如果婚姻登记未完成,则应完成登记。”它承认婚姻的事后登记,事实上,它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也就是说,事后登记是必需的。在这种情况下,非法同居可以转化为正常婚姻。针对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作出相应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基本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受理案件前重新登记结婚。如果他们未能重新登记婚姻,同居关系将被解除。”从这一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对非法同居的处理非常宽大。只要男女双方都办理了登记手续,他们将按照夫妻离婚的规定办理。然而,作者认为我们能做的很少。试想,双方到了“离婚”的地步,还会打结婚证吗?这恐怕不符合制定这些条例的初衷,但我们可以看到,非法同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救济,但其运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并不尽如人意。

除了上述两项规定之外,对非法同居者的法律保护仍然基于1989年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号司法解释。目前处理非法同居案件不太合适,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鉴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难以操作和滞后,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规定非常有限。因此,应完善对非法同居现象的法律保护,使其有法可依,这对促进我国法制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完善非法同居法律救济的几点设想

非法同居是我国当今社会常见的社会现象,是一种特殊的性别关系。现行法律很少规定如何处理男女之间的纠纷,这不利于冲突的解决,不能更好地保护人权和利益,也更难对弱者给予法律救济。因此,我们应该正视现实,研究非法同居现象,立法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这种法律关系,使其成为我国民法典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章。笔者认为,非法同居法律救济的法律规范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建立。

(1)明确同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双方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为了保持这种关系,笔者认为至少应规定以下四点。只有对这些方面做出规定,可能出现的争议才能得到安全解决。这四点如下:1 .双方不形成配偶关系,也不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自然成为配偶关系。这是与婚姻的本质区别。第二,双方都有义务互相支持。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需要帮助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双方能够走到一起的保证,也是他们能够继续生活下去的物质保证。第三,双方在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共同处理。但是,除非有证据表明它完全归一方所有。双方共同生活,形成准婚姻关系,这也是一种伙伴关系。根据合伙法,合伙收入应由双方分享。当然,下列财产应该是个人财产:同居前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及其他费用,按照遗嘱或捐赠合同的约定,仅属于一方的财产;一人专用生活用品

男女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或歧视他们。孩子们可以用其中一个男人和女人的姓氏。同居双方都有义务为其子女提供抚养教育,子女也有义务支持和帮助其父母。

(3)救济措施。

虽然非法同居违反了中国的婚姻法,但由于非法同居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现实,我们也应该帮助弱势群体:

一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的救助责任。上述单位有义务劝阻和调解其管辖范围内的非法同居暴力行为,我们可以称之为准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成员,不能以非法婚姻不受保护为由推卸责任。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上述单位前来劝阻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上述单位还可以指出非法同居的非法性,并督促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政治法律机关的救济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停止对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处理,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抚养遗弃家庭成员、扶养、扶养案件,并予以执行。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离婚诉讼费用
  • 郑**诉倪**离婚纠纷案
  •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