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谋平与孙谋平离婚纠纷案

基本情况,原告李谋平,女,汉族。

被告孙谋平,男,汉族。

根据原始报告,2014年1月5日下午4: 00,原始和被告就家庭事务发生了争吵。被告突然去原告的工作场所殴打原告,导致原告的头部、面部、牙齿、颈部、手脚和背部多处受伤。他们被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并接受了大脾切除术。根据评估,原告构成重伤2级和伤残8级。现在原和被告的丈夫和妻子确实已经分手,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被告辩称:1 .被告婚后懒惰,拒绝出国工作的原始说法与事实不符;2.原报告称,被告于2014年1月5日下午4: 00在百惠服装店殴打原告,造成原告二级重伤、八级伤残,与事实不符。3.被告和原告感情深厚,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过审判,人们发现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务事发生纠纷。2014年1月5日下午4: 00,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在原告的工作场所殴打原告,造成原告的头部、面部、牙齿、颈部、手脚、背部和其他身体部位受伤。被告被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并接受了部分脾切除术。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区分局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提起刑事诉讼。4月2日,被告被保释候审。

判断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是合法夫妻,但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解决婚后夫妻矛盾,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因此,原告要求离婚,应予以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等。法院决定同意双方离婚。

被告孙谋平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错误。2014年1月5日,李牟平对家庭纠纷的原因有严重过错。脾脏破裂有许多可能的原因。孙谋平根本没有打李谋平使他的脾脏破裂。公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后,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该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4月1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看出,李谋平脾破裂的具体时间和原因尚未确定。双方感情深厚。虽然偶尔会有争吵,但这是正常的夫妻生活。他们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禁止离婚。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发现孙谋平于2014年1月5日殴打李谋平,造成其头部、面部、牙齿、颈部、手脚、背部等身体部位轻伤。这一事实的依据是公安机关“《报案回执》、《案情介绍》”和公(司)建(发活)字2014]第01010 《鉴定书》号,足以认定孙谋平实施了家庭暴力。一审法院裁定,孙谋平的家庭暴力是离婚的原因,这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尽管孙谋平未被批准逮捕,但根据现有证据,足以断定他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条第3 (2)款、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调解在下列情况下失败,应准予离婚:……(2)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因此,法院裁定双方应依法离婚。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在离婚案件中所占比例并不低,也是严重影响家庭和谐幸福生活的重要因素。如果受害者不能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并寻求法律和社会帮助,他们可能会遭受更大的迫害。

2014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进一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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