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孙谋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情况

孙谋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因意见不合于2004年离婚。双方在协议中同意,离婚后妻子将抚养婚生子女。孙谋将定期支付李某赡养费和教育费。目前的公共房屋和房屋中的所有物品都归妇女所有。双方在现金和存款方面没有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一步的分割,他们不会干涉对方的离婚。该公司以及该男子经营的所有汽车和其他财产属于离婚后的男子。2014年,当孙晓谋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根据《离婚协议书》要求支付赡养费时,发现现在的房子是在他与李某存在婚姻关系期间购买的,而在离婚时隐瞒了房子。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定涉案房屋全部归其所有。

被告孙谋辩称,李某的起诉期限早于两年的诉讼时效,当时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01年起已经分居。本案所涉房屋在分居期间完全用个人财产购买,应属于个人财产。同时,离婚协议中的公房在离婚时已经获得了全部的财产权。与公房相比,目前的房子在离婚时价值较低,而且李某也被告知要购买该房子,因此该房子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性。此外,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离婚后所有的车及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且双方目前的住房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2)判决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裁定该房屋归孙所有,孙向支付了140万元的折价。判决后,孙、李均向北京市第一中学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学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公司由男方经营,所有财产如汽车等。“离婚后归男方所有”的常识背景下,认为房产的价值远远高于汽车,“etc”这个词掩盖了房子,这是违反常识的。因此,该房屋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对于孙提到李的诉讼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由于孙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在诉讼时效结束前知道该房屋的存在,李表示作为孙晓谋的法定代表人,只有在2014年起诉孙要求支付赡养费的案件中,他才知道对该房屋的解释更为合理。关于房屋分割,原审法院参照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和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与此同时,原审法院裁定,这些房屋归孙谋所有,考虑到孙谋的隐藏财产以及所涉房屋是以孙谋的名义登记的事实,孙谋向李某支付了140万英镑的折扣。总之,北京市第一中学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3)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一对一婚姻的观念已经悄然改变。法院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受理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如果两个曾经形影不离的人能够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坦诚相待,这无疑是一件好事。然而,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双方似乎总是将情感失败的不快转移到他们来之不易的财产上。因此,当法院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时,无疑能够更好地平息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的良好合作和良好分散。在处理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时,这不仅是对一方食言者的惩罚,也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保障,这一点毋庸置疑

《婚姻法》第47条明确规定,如果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在离婚期间占有另一方的财产,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获得较少或没有区别。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有文件证据可以证明孙目前的房屋是在与李结婚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其购房主张已告知李缺乏证据支持,故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同时,隐蔽财产的分割比例需要法院根据过错的大小和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因此,在本案中,李某以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本案所涉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当夫妻的命运走到尽头时,双方都应该坦诚相待,避免将来去法院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代价。这不仅弊大于利,而且会失去他们的礼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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