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故意选择撤诉的技巧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判决禁止离婚、调解、和解离婚案件的,原告撤诉以及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如原告撤诉或依撤诉决定离婚,且无新情况、新理由,并于六个月内再提起诉讼,得准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予以驳回。上述法规的基础是维护家庭稳定和促进夫妻关系。同时,它们也是对那些视离婚为儿戏的人的限制。但是,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离婚诉讼撤回后的所有案件,对于那些在离婚诉讼撤回后发现新情况和新理由的人没有时间限制。这就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新情况、新理由”。否则,法院将不会在六个月内重新审理此案。然而,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当你提起诉讼后发现法院没有管辖权时,一些没有经验的法官会建议你撤回诉讼,然后去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知道法律的特殊要求,特别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茫然地撤回诉讼。当你去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并被告知诉讼只能在六个月后提起,当事人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办法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是撤回案件,然后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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