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陈某离婚案

(一)基本情况

陆和自愿结婚,育有一子陈。陆和从2011年开始分离,一直延续到今天。陈某与陆某分居后一直住在一起。鲁先生说在这一时期遇到过别的女人,并和她们生活在一起。陈某承认有过这样的事情。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离婚。陈谋谋,一个合法的孩子,是由他抚养大的。陈某每月支付3500元抚养孩子,直到孩子满18岁。陈某每月支付2000元的帮助费;陈某被要求支付1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2)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婚姻的存在应该以夫妻感情为基础。陆某认为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向我院提出离婚。陈某也同意离婚。双方已经分居将近三年了。应该考虑到夫妻之间不可能和解。医院批准了陆某的离婚申请。父母抚养孩子是一项法律义务。对于陈某的成长,从孩子的生活习惯和对孩子成长的好处来看,陆某的继续成长是合适的。关于儿童保育费的金额,在本案中,医院根据双方的陈述以及双方的收入和北京的实际生活水平,决定陈某每月支付2000元。在援助费问题上,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对方的收入状况。医院指双方声明的收入水平、财产和生活条件,本项目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在双方婚姻关系存在期间,陈某与其他婚外异性恋者没有适当的关系,应该确定陈某在造成双方关系破裂方面有过错。本院支持陆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数额由本院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37、46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同意陆、离婚。2.陈谋谋,双方的合法儿子,由陆某亲自抚养。陈某将从2014年2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2000元的子女抚养费,直至陈某年满18岁。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卢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元。四、驳回鲁的其他主张。

(3)典型意义

中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婚姻应该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为了保持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和家庭关系,丈夫和妻子应该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保持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和她的人民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伤害了鲁的个人感情,破坏了双方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违反了中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鲁作为无罪的一方,有权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和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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