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关于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存在以下缺陷:“病人经治疗不能治愈”或“病人经长期治疗不能治愈”的语义模糊,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也就是说,只要夫妻关系得到了治疗(哪怕是一次)但没有得到治愈,夫妻关系就已经破裂,这是真的吗?在“久治不愈”的情况下,如何把握“久”的长度?两年?三年或更久?这迫切需要更详细的司法解释。
对于被告患有精神疾病至少5年,并且在审判期间仍在接受治疗的案件,根据通常的鉴定标准,应当是"长期治疗,不得康复"。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大多数国际婚姻立法也认为,如果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然而,精神疾病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并持续一段时间而无法治愈,这样夫妻就不能生活在一起,才能成为离婚的合法理由。例如,第《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号法律第231条规定,如果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或严重精神障碍,导致夫妻分居超过10年,并且分居是不可挽回的,如果离婚不严重影响其未成年婚生子女或被收养子女的物质生活,则准予离婚可能是离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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