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东南轿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现在价值4万元。该车通常由被告使用,应归被告所有。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2万元的赔偿金。被告的工作是专业摄影师。照相机是被告的个人生活用品和工具,属于个人财产。原告无权要求分割。如果它被确定为公共财产,照相机财产现在价值10,000元。根据实际使用和需求,应由被告取得,被告将支付原告50%的赔偿金,即5000元。杭州某公司30%的股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无权要求分割。被告实际上并没有对公司做出贡献。另一股东路博通过银行转账将30万元股份转让给被告。被告仅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登记。如果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应确定有30万元的共同债务。原告应承担50%的债务,即15万元。此外,股权的分割不仅涉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还取决于其他股东的意愿。因此,股权分割不适合在这种情况下处理。原告可以提起另一场民事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此外,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目前,账目显示损失金额已超过60万元。如果原告坚持分割,应当按比例承担债务。综上所述,杭州市离婚律师对被告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王律师,201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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