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和离婚案件

事实婚姻作为一种婚姻关系,是指夫妻未经依法登记结婚而同居形成的婚姻。以下是北京婚姻纠纷律师关于事实婚姻离婚案件的陈述。

[案]

原告黄某与被告于1980年相识并建立了爱情关系。他们按照农村习俗于1985年11月3日(农历九月二十一日)结婚。他们从未登记结婚。他们在1989年12月11日生了一个儿子。原被告在结婚之初感情一般,但由于性格不同,他们经常在家务上不和谐,导致夫妻不和。自1999年上半年分居以来,双方在分居期间于2002年7月达成离婚协议,但δ办理了离婚登记。

[审判]

汉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登记结婚,只是按照农村习俗结婚,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原、被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第《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号公布实施之前,原、被告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应视为事实婚姻。人民法院调解后不能调解事实婚姻离婚案件的,应当决定准予离婚。由于被告不出庭,法院无法进行调解,因此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判决允许原告黄某与被告离婚。

[评论]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的一种形式,缺乏结婚证的形式要求,但其本质与正常婚姻相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中国农村事实婚姻的比例很高,这也适应了当时农村的社会状况,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引入充分考虑了许多婚姻不完整的正式要求。在条例颁布之前承认仪式婚姻有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和利益。然而,婚姻登记是中国婚姻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婚姻登记作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形式要求,是婚姻管理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之前符合结婚实质性条件的人应受到与合法婚姻同等的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获得结婚证的婚姻应被视为同居。本案的原被告于1985年按照农村习俗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因此,该案件是按照一般民事程序审理和裁决的。

就事实婚姻中的财产分配而言,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也根据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财产的具体分割应考虑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分割财产。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获得的收入和财产通常被视为共同财产。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继承和捐赠的财产通常被视为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当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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