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起诉中离婚决议的代理词

杭州离婚律师事务所浙江郭峰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后,一审指定我为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前调查和审前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出具如下代理意见:原被告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不可能和解。有人建议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首先,双方的婚姻基础都不牢固。双方在2001年相遇并确认了他们的爱情关系。结婚前,双方并不完全了解对方。他们因为一些琐碎的事情分手了几次,而且他们的感情也相对脆弱。2005年11月,由于原告单位需要结婚登记证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双方匆忙进行了结婚登记,由此可见,双方结婚并不是出于真诚的感情,而是为了获得经济适用房,婚姻的基础是房子而不是感情。第二,双方在登记结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关系。婚姻登记后,双方分居很长时间,在一起生活的时间很少,至少缺乏沟通和沟通,无法建立真正的夫妻关系。被告对原告和他的母亲不够关心,也没有家庭责任感。特别是在起诉之前,被告殴打了原告,使得已经紧张的夫妻关系更加难以维系。婚姻是基于深厚的感情。双方在信任和责任的基础上共同维护夫妻关系。现在原告对被告没有感情和信任。对于双方来说,这是一种痛苦,对于原告来说,在没有和解可能性的情况下勉强维持这一虚假婚姻是一种伤害。3、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应允许离婚。婚姻关系只能靠夫妻感情来维系,但也可以靠一厢情愿来维系。法律可以终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当原告要求离婚或甚至去法院起诉离婚时,足以表明夫妻感情已经改变。此外,一旦提出离婚,夫妻感情上的隔阂将会形成,将来很难消除。如果被迫以破碎的感情维持婚姻。这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际效果也不理想。据有关统计,在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后,从回访的情况来看,很少有夫妻已经恢复和和解。原告在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六个月后提起离婚诉讼,占了很大比例。原来,被告夫妻之间冷漠的关系导致了婚姻只是名义上的,勉强维持着婚姻,不仅是双方长期的痛苦,也可能使矛盾激化,被告坚持不离婚,但不能保证维持婚姻一定比离婚更幸福,不能给双方赢得安全的生活,也不能改变事实上的分居,更不能使原告回到家里继续充当妻子。4.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本案由原告抚养子女,被告支付抚养费。综上所述,建议人民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以上代理意见,请接受法院!代理人:王律师,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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