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丈夫在离婚期间欠了钱,妻子不承认这是共同债务。

几天前,一起离奇的债务纠纷上了法庭:在离婚诉讼中,丈夫向他人借了30多万元,然后这对夫妇离婚了。八年后,因为债务人已经死亡,他的前妻被送上法庭偿还前夫的债务。那么,前妻应该为她的前夫还钱吗?法院裁定,该债务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报道,金某和金勇文是夫妻。由于他们感情不同,她于1989年与丈夫分居。1994年4月,认为双方关系已经破裂的金某向沈阳市皇姑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4年9月15日,法院做出判决,批准了她的离婚请求。从那以后,夫妻之间就没有交流过。1999年,金永文因病去世。2002年5月的一天,一个姓王的男子突然来到他家,拿出一张34万元的借据,要求金偿还他丈夫的债务。本借据由金永文于1994年9月22日签署。金拒绝偿还贷款,因为她的前夫负责贷款。王某向法院起诉了他。原告王某在法庭辩论中称,1990年1月,金永文说要做生意,两次向他借了13.2万元。当时,他同意支付6点利息,但从那以后就没有还过。1994年9月22日,金永文给王某写了34万元的债务,同意在2000年前还清。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月利率将是6000元。但在这之后,金永文仍然没有偿还。这一年,经过多次挫折,王找到金永文的家时,发现金永文已经死了。王某认为,金永文在借据上签字时,法院的离婚判决正处于上诉阶段,尚未生效。因此,这笔债务应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金某应代为偿还。金某觉得自己真的受了委屈。离婚前几年,她的丈夫离家出走,不知道要向原告借钱。把这笔钱压在自己头上是不可能的。经审理,法院认为合法债权的存在是公民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虽然离婚判决在原告出具金文件时并未生效,但被告在法院公告期间的借款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知道此事。法院最终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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