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对财产离婚代理的示范话语

杭州律师代理词,尊敬的主审法官:

浙江郭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委托,我们被任命为一审诉讼代理人。经审前调查和审前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特出具以下代理意见:1。

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代理人不会透露离婚的细节。2,

女儿由被告抚养,这更有利于她的健康成长。根据实际需要,原告应按月支付生活费。×××××公司

元,教育和医疗费用由双方负担。女儿通常由被告抚养和照顾,只有四岁,而原告是单身。

生活和工作、照顾和抚养女儿都有很多不便。作为一个年轻的女儿,改变目前的生活条件显然是不合适的。作为母亲由被告抚养和照顾更有利于她的健康成长。被告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抚养女儿的能力和条件,被告的父母已经退休,与被告生活在一起,有固定的养老金,身体健康,愿意帮助被告抚养和照顾她的孙女。因此,从她女儿目前的生活状况以及被告的经济和家庭状况来看,这将更有利于她的健康成长。3,×××××公司

房地产是被告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返还的抵押贷款和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无权要求分割。首先,婚后抵押贷款由被告承担,被告以现金存款或转让的形式将抵押贷款转让给原告。

银行将由原告转让和支付。因此,原告主张抵押贷款由原告支付,这与客观事实不符。二、双方在婚前以公证协议的形式约定该财产属于被告的个人婚前财产,并约定该财产中未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

仍被告应对抵押贷款的风险承担责任,被告也应对风险承担责任。本特别协议使用以下内容仍

“这表明双方已经明确表示,婚后返还的抵押贷款仍然属于被告个人财产的法律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分割要求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4,

被告的父亲为养老出资人民币。

一万元作为

×××××公司

房产的首付款是给被告的礼物,不是给双方的礼物,原告无权要求分割。此外,所考虑的财产的资金来源和实际居住用途应由被告决定。首先,原告本人不同意人民币首付款

被告的父亲转移了一万元。在2015年8月13日的第一次庭审中,原告陈述了定金。

一万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共同财产。原告支付的款项与被告的父亲无关(详见一审记录)。2015年8月19日,原告提交了对被告证据——“原告”的书面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在书面意见的第2页,质证证据3(建设银行的支付记录、商业银行的支付记录、中国银行的支付记录、首付款信用卡收据等。)清楚地表明首付信用卡是在2007年7月签发的,被告的父亲分别于2007年10月22日将钱转给了原告。

万元,于2007年10月16日转让给原告

给了原告一万元来偿还债务。从原告的质证意见可以看出,原告不同意被告的父亲转移定金。第二,由于原告不同意首付款

被告的父亲转让了一万元,所以所谓的“赠与原被告”就更站不住脚了。可以看出,在原告的概念中,从来没有给双方任何礼物。鳍状物

对被告的父母来说,一万元是一大笔钱,这是两位退休老人的生活储蓄。首期付款的目的是给被告一笔老年人个人津贴。该房产的装修由两位老人出资。房子交付后,两个老人也住在房子里。原告从未住过这所房子。这一事实也表明原告知道房款的来源。如果首付除以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对两位老人不公平。被告认为被告的父亲是为了养老而捐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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