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接受被告妻子的委托,在离婚诉讼中代理其诉讼。妻子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子女抚养等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本案中,原告首次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们以原告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为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原告撤回了诉讼。现在原告第二次起诉并提交证据。王律师在详细查阅案卷证据材料后,充分利用对方证据作为我们争夺女儿抚养权的有力证据,并提交了一系列相关证据材料。最后,法院决定离婚,我们获得了女儿的监护权。双方表示非常满意。通过处理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处理这个案件有时可以从对方的证据开始,将对方的证据转化为对我们有利的证据。杭州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完成
第二年
2月28日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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