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离婚引发的工龄买断争议的立法空白

案件:2002年底,原告刘谋与被告王某相识。2003年7月,双方都登记结婚。一个月后,由于争吵和分居,这对夫妇的关系恶化了。该女子刘谋向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男子王某认为双方不可能和解,同意在审判期间解除婚姻关系。被告王对原告刘分割夫妻财产的计划没有异议,只认为婚后获得的10000元的买断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此部分财产无权主张权利。争议:买断工龄是我国深化企业改革的新举措。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如何划分工龄买断补偿金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买断补偿应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将“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偿离职补偿的性质应与破产和安置补偿的性质相近。因此,该条应扩大到将有偿离职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划分中,应考虑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婚姻时间,并按比例分配。第二种观点认为,收购是个人财产。这是下岗工人的生活费补偿。它的成本保证了他们基本的生存需求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如何界定买断工龄补偿的性质,即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中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分割采取了两种制度。一是协议制度。允许丈夫和妻子以书面形式同意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归对方所有,共同拥有或部分拥有和部分共同拥有。第二是法律定制。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以《婚姻法》为准。在具体规定中,一般采用两种标准。首先,以获得财产的时间为标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一般由夫妻共同拥有。配偶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其次,根据财产的个人依赖性标准,与个人关系密切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例如,一方因受伤获得的残疾人医疗费用和生活津贴属于个人财产。本案争议的工龄买断实质上是劳动者和单位从劳动合同终止中获得的经济补偿。它基于工作,而不仅仅是个人关系。因此,判断其属性应以采集时间为标准。具体而言,参加工作后婚前服务年限的补偿应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工龄补偿应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简单地将工龄买断补偿金分配给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是不符合法律的。根据以上分析,不难解决原告刘谋与被告王某关于工龄补偿的争议。王某的工龄补偿是基于其婚前工作的补偿,因此刘谋无权要求这部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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