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谋贵诉李某离婚案

如果一方是植物人,另一方下落不明,前者的法定代表人能否以其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只是名义上的。应当承认,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原告:

徐谋贵

,男,36岁,汉族,上海好朋友彩印包装厂有限公司职员。法定代表人:

滑动宝藏

这是原告的母亲。被告:

李某

(曾经叫李

一些

颜),女,30岁,汉族,失踪。在他们结婚后的早期,原告和被告关系很好。自1993年以来,被告热衷于打麻将并彻夜未眠。

1995

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1999

8

12

8日下午,我被所在单位的警察带走了。

220伏

目前受到打击,经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后被诊断为植物人。到目前为止,他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目前,双方的夫妻关系只是名义上的,所以他们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

李某

他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书面答复。【审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于1989年相识相爱。

1991

1

18

在1号登记结婚,

1991

11

19

每天一个孩子

徐某某。在恋爱期间和婚姻初期,双方的关系都很好。自1993年以来,被告经常在打完麻将后熬夜,这经常引起双方的冲突。

1995

年,被告离家出走,此后一直没有他的消息。原告于1999年

8

12

在10日下午

220伏

目前受到打击,并立即被送往上海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急救。医院诊断原告为植物人。原告仍在住院,处于昏迷状态。在住院期间,原告的母亲和兄弟姐妹照顾她的日常生活。随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以原告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为了确定原告是否为植物人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原告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其行为能力进行评估。2000年

5

24

15日,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书面鉴定结论,被鉴定人

徐谋贵

电击伤所致植物状态的评估

徐谋贵

在这种情况下应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鉴于原告

徐谋贵

原告妻子下落不明

徐谋贵

儿子尚未成年,所以法院依法判定原告的母亲。

滑动宝藏

作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的下落不明,法院于2000年作出裁决

5

25

通知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和法院传票的副本。通知期结束后,被告没有出庭,也没有书面答复。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 .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和被告是夫妻。2.上海市长宁区陶家寨居委会和贺家寨居委会的书面证明。经证明,被告未在其住所或居所出现,且其下一次下落不明已有4年。3.户籍数据。证明原件和被告都是

199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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