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军事婚姻案件中的成功缺席
[栖霞区离婚案件指导意见]
案例介绍:
刘女士饱受痛苦的军事婚姻纠纷之苦。她的丈夫迫使她以公平的方式放弃丈夫和妻子的房地产。家庭暴力仍在继续,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她都不被允许探望她的孩子。庄荣无忧找律师听取了当事人的详细意见,查阅了相应案件的事实材料,向刘女士提供了几份详细的律师意见,最终使刘女士鼓起勇气,恢复了参与诉讼的信心。事后,刘女士还表示,没有律师的认真分析和帮助,她不可能获得更好的诉讼心理状态。
试验结果:
栖霞市人民法院默认离婚。
南京市高级离婚律师庄荣华在一起军事离婚案件中成功离婚,被告未出庭也不同意离婚。应该说,核心诉讼技能掌握在勤奋、敏锐和高技能的离婚律师手中。
律师的评论:
在栖霞市人民法院立案后,庄律师还致信主管法官,要求就丈夫在婚姻期间主要侵害妻子的重要事实取得固定证据。
负责此案的法官专程去了被告的军队,以确认被告是否仍拥有军人身份。经部队政委等有关领导确认,他仍具有军人身份,部队已移交被告法院送达的传票。
至此,案件已经结案,双方对结果非常满意。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栖霞民初字第号
原告刘谋,女,1979年出生,汉族,苏果超市职员,住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8年出生,回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现役军人。
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3日由本院立案受理。代理法官吴·是依法唯一的法官,2012年7月31日举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被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刘谋声称,2005年11月,原被告在短暂接触后结婚。婚后,他们发现双方有不同的性格和文化差异。他们为生活中的琐事争吵。当他的儿子在2006年出生时,被告不仅对原告不太关心,而且在孩子半岁时还强行将孩子从原告身边带走两年。被告强迫原告不允许原告看孩子,迫使原告放弃公证处的房产权利。在纠纷中,被告多次在深夜将原告和孩子赶出家门,并更换了门锁。2012年5月30日,被告去原告单位殴打原告。6月2日,被告前往原告工作的超市制造麻烦,锁上大门并限制超市的业务。他用锤子袭击了原告。那天晚上,被告去原告家骚扰。所有这些都已向警方报告。原告现在正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合法子女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王某未予答复。他于2012年8月16日出庭,并表示不同意离婚。
审判发现,原被告于2005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6月29日生下一子。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为生活中的琐事争吵。2007年,法院最初被告知要求与被告离婚。2007年12月11日,法院发布了(2007)齐敏一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不允许离婚。自那以后,双方的关系一直没有改善。2012年6月2日,双方因家庭冲突在江宁区麒麟街入口处发生扭打。警察报案后,派出所的警察赶来处理此案。201年7月3日
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公证书及(2007)齐敏一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了上述事实。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从江宁分离麒麟派出所取得《接待处理警察登记表》,证明双方于2012年6月2日发生扭打。此外,原告申请其父母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殴打了他和他的家人。因为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词没有被接受。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于2007年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裁定不离婚后,双方的关系没有改善。他们仍因家务事发生扭打,并向警方报案,这足以证实这对夫妇的关系已经破裂。因此,我院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目前子女与被告生活在一起,因此被告抚养子女仍然是适当的,原告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根据原告的收入,医院确定维持费为每月600元。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这被视为放弃其辩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36和13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同意原告刘谋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与被告王同居的婚生子女。原告刘自2012年10月至今,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至年满18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