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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的女性被骗结婚只是为了救济,律师为她们争取90万英镑的财产赔偿。

俞女士和季先生均来自内蒙古包头市。吉的家人为吉先生和于女士安排了一次相亲,以便向其家人寻求业务帮助。两人于2013年相识,2014年初在美国登记结婚,后来在美国生了一个女儿纪晓梅。婚后,季一家未能如愿得到家人的经济援助。吉的家人开始向吉施压,要求他与双方离婚,这导致了夫妻之间的纠纷。2015年10月,于女士和季晓梅搬出住所,两人开始分居。

2015年3月,吉先生与外人广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他在朝阳区双桥购买了一套住房(以下简称“双桥房”),首付及相关税费共计215万元,贷款70万元。首付及相关税费中,38万元来自季先生的父亲,其余159万元来自季先生的亲友贷款,18万元来自女士朋友贷款。

2015年5月,俞女士向多位朋友借了18万元,其中5位朋友的贷款共计13万元直接转入了季先生的支付宝账户,1位朋友的5万元转入了俞女士的账户,但第二天,俞女士转入了季先生的支付宝账户。2015年5月,该房产登记给季先生。2015年8月,俞女士向六位朋友归还贷款18万元。2015年9月,季先生的父母将18万元人民币转入于女士的账户。该房产目前的价值约为510万元。

两人分居后,余女士提出离婚。由于双方都在美国登记结婚,他们不能在美国达成离婚协议,只能提起离婚诉讼。2016年5月,于女士委托我们正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季先生在法庭上表示不愿意离婚。2016年10月,法院驳回了俞敏洪的离婚诉讼。

2017年5月,于女士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季先生回答说于有婚外情,认为双桥房产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庭上,季先生作了虚假陈述,称该女士朋友的18万元贷款用于双方的购车费用。但我律师当时整理了过户记录,并结合双桥房产首付时间,充分证明了18万贷款实际用于购房,打破了吉先生的谎言,最终为女士赢得了股份。

因为对方在法庭上做了虚假陈述,法官非常反感。在后来的审判中,我们完全掌握了辩护的主动权。最终,我们争取到了于女士的房产权益,有效而顺利地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案例结果

这个案子通过调解解决了。余女士与季先生离婚。季晓梅负责抚养该名女子,季晓梅每月支付赡养费1800元。双桥房产归季先生所有。吉先生负责偿还贷款。季先生必须给这位女士90万元的折扣补偿。

家庭法理论

从案件的事实来看,这个案件并不复杂。然而,本案的程序比普通离婚案件复杂。与此同时,在房地产分割中也有一个法律问题值得关注,具体如下。

首先,在国外结婚时如何在国内离婚的问题。本案中,于女士和季先生在美国登记结婚,但没有在美国领取结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婚姻登记在中国大陆不是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理离婚登记。因此,余灿女士只能通过诉讼解除双方在中国的婚姻关系。俞女士和季先生都是中国公民。根据现行法律,此案可由被告住所地或惯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贷款贡献及其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庭审期间,对方律师认为,根据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第7款,双桥房产是由季先生的父母购买的,并以季先生的个人名义登记。应该是季先生的个人财产。季先生在法庭上表示,季女士从一个朋友那里借了18万元来买这辆车,但不是车。作为回应,我们提交了一份完整的转移记录,揭露了对方的谎言。法院最终裁定

第三,如何计算折扣。余女士希望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同意将季先生亲友的贷款作为季先生的个人出资,季先生今后不再主张与俞女士分担债务。双方决定,分割的部分是妇女用贷款支付的部分,相当于70万元抵押贷款的部分。在此基础上,双桥房地产的折扣应该如何计算?

双桥房地产的增值率为510÷285=1.79;夫妻共有财产=88万元×179=157万元,则应归女方所有的部分为78.5万元。但该房产抵押贷款仍有60万元由双方共同承担,俞女士的实际份额=785-30=48.5万元。

在分居过程中,季晓梅一直与该名女子生活在一起,季先生没有支付赡养费。最后,我们利用法院组织的调解为当事人获得了90万元的折价赔偿。

在箱子外面

在涉及不动产分割的离婚纠纷中,折价赔偿的计算是常见的。在确定夫妻在房地产中的份额时,法院通常会参考出资来源,并据此计算折价补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计算方法的不同,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在分析了许多涉及贴现计算的判决后,笔者发现法院分配债务增值部分的方式是造成结果差异的决定性因素。

结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购房总价款250万元,首付款100万元,贷款本息150万元,双方名下登记,共同所有。该房屋目前市场价值为500万元,贷款本息已偿还30万元,贷款剩余本息为120万元。在审理了这个案件后,法院裁定这所房子属于那个女人。同时,女方应向男方支付所涉房屋现值的26%的折扣,即130万元,以双方的总购买价格和实际支付的房价为基础。

法院的计算思路是:双方实际支付130万元(首付100万元,贷款本息30万元),即每人65万元;该男子支付的65万元占250万元原价的26%。

法院的计算似乎是合理的,但它并没有分配共同贷款产生的收入,这些收入本应由双方共同拥有。在这种情况下,剩余贷款的收入为(住房增值率-1)×贷款余额=(500 250-1)×120=120万元,每人可获得60万元。也就是说,该男子应获得130万=190万元的折扣补偿。

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为什么190万元对男人来说更公平?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和妻子各有50%的房子。假设现在出售的房子价值500万元,不包括120万元的贷款本息和剩余的380万元,这对夫妇每人应该得到190万元。

在北京近期房价持续上涨的背景下,离婚涉及的房地产往往具有相对较大的升值空间。这种增值不仅包括资本贡献的增值,还包括未偿贷款的增值。婚后买房时,夫妻双方共同借款时,未偿贷款的增值部分应由双方共同分担。然而,法院在计算房屋折价时,往往忽略了未偿贷款增值部分的分配,导致结果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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