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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问题]该男子声称6000美元的押金是以该妇女的名义,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后要求分割。法院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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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要点
],夫妻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另一方主张的存款为他人所有,因此存款敏感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案]原告:
王某某
男性。被告
:王谋谋
女性。原告诉说
用户:
被告用欺骗手段和我结婚,但他不爱我。在我帮她转移工作后,这段没有爱情的婚姻被动摇了。她两次诽谤我玩弄男女,并要求与我离婚,进一步伤害了我们的感情。我们经常吵架,有时连续两年不说话。被告离家去烟台生活后,我省吃俭用,攒钱买烟。
台湾
买下房子后,我来到烟台,被告冷淡地接待了我,激怒了我和我的孩子们。大部分家庭财产是由我出资购买的,但被告在结婚时与我分居,私下藏了自己的积蓄,并在申请离婚前转移了存款。结果,我与被告丈夫和妻子的关系破裂,我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辩称
用户:
我同意离婚,但原告的离婚理由与事实不符。这些年来,他没有给他的家人付过钱,整个家庭都由我来维持。我名下的美元存款不是我的,而是我继母尹某的。原告无权分割它。一、烟台芝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用户:
原告和被告于1968年12月28日在黑龙江省xx自治县登记结婚。婚后,他们生了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他们俩现在都独立了。婚后,由于性格不同,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这使得他们无法生活在一起。被告自1992年起住在燕,原告自1999年起住在燕。在烟台逗留期间,双方仍然争执不下,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被告
王某某
一次
在
2001年
1
1月,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上诉。被告撤回了诉讼,因为双方没有就财产达成协议。同年12月1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同意离婚,并同意下列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
用户:
一台电脑、一台彩电、一台微波炉、一张单人床和一部电话。原告还同意,除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余家庭财产
用户:
两台冰箱、一个抽油烟机、香烟、酒精和其他日常用品均归被告所有。位于烟台市芝罘区xx路xx-xx-x的一套房屋也是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庭审期间,双方同意该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的房屋赔偿。
是
双方争议的美元存款
,
原告称,被告1997年在中国银行烟台芝罘区支行的账户名称为
王某某
4.账号4x xxxxx-8xxxxxx-5-4x xxxxx 1-XXXXXX 0有4笔7168.47美元的存款,分别为
王某某
2001年10月,他在提出离婚诉讼前被转移。听
王某某
对他的继母说
中国的殷代
上述美元存款以XXX的名义,从被告与尹XXX的人民币存款兑换中获得,其中一部分是被告父亲生前捐赠的,应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被告声称上述存款实际上分别为3
1
1997年2月13日存入了1,555美元
,
由于银行利率上调,于当年4月22日支取,当天转账。
;
1997年4月12日存入了3,999美元。由于银行电脑故障,同年4月22日的取款记录被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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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26日存入55美元,上述三笔存款共计5,609美元。由于覆盖取款记录的问题,我不放心。2001年9月19日,我去银行取利息时换了一个存折。账号已更改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