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
贷款日期为2014年11月5日,贷款债务发生在与第二被告离婚后。
童某
一点也不。3
二、本案第一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发生日期是2014年11月5日,而非2014年2月24日,该借款发生在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婚姻关系解除之后。
、退一万步说,即使借贷关系发生在2014年2月24日,所涉借款也与第二被告
童某,无关。
首先
发布于200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号
19
条款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以自己的名义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常生活必需品的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就时间而言,假设
周某
借款日期是2014年2月24日,但是
周某
第二名被告
童某
离婚协议于2014年4月15日达成。
周某
如果贷款期限很短,离婚就会发生。在此期间,将不会有大量的生活或消费(例如,买车、买房等)。),明显不用于夫妻生活费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在原告提供的《借条》中,没有注明对第一被告的贷款。
周某
这笔钱的具体用途不能证明是用于丈夫和妻子的生活费用。这笔贷款是30万元,数额巨大,作为他妻子的第二被告。
童某
然而,他没有在借据上签字,也不知道这一点,而且他也不想借钱。
,
此外,它没有被发现
周某
那个月有投资和其他地方需要花这么多钱。因此,不能证明贷款是夫妻的共同债务。最后,第一被告
周某
有赌博习惯并不排除第一被告借款的目的是偿还赌博所欠的债务。
我们认为夫妻一方举债金额明显超出夫妻正常生活所需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第一被告喜好赌博,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并欠有大量赌债,不能排除第一被告借款的目的是偿还赌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24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因此,无法确定第一被告。
周某
这笔贷款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他的主张不能成立。
周某
借款时间为2014年11月5日,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退一万步说,即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费用,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充分考虑!代理人:律师,
201
200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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